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秩字第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湖秩字第19號
- 移送機關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被移送人 曾勵鵬
被移送人 蕭紘為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4月11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08384184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勵鵬、蕭紘為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2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4月7日21時12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華姐麵店」。
㈢行為:被移送人2於上述地點,因細故一言不合,進而分別持電擊棒、鎚子互相鬥毆(雙方互不提出傷害告訴)。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2人於警訊時之供述。
㈡移送機關所屬社后派出所陳報單暨報告單。
㈢汐止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三、被移送人2人所為,核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相互鬥毆行為。本院審酌事件始末,上述被移送人2人對社會秩序所造成之危害程度、非行情節、個別之智識、年齡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