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秩字第19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湖秩字第1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被移送人  曾勵鵬

被移送人  蕭紘為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4月11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08384184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勵鵬、蕭紘為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2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4月7日21時12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華姐麵店」。

㈢行為:被移送人2於上述地點,因細故一言不合,進而分別持電擊棒、鎚子互相鬥毆(雙方互不提出傷害告訴)。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2人於警訊時之供述。

㈡移送機關所屬社后派出所陳報單暨報告單。

㈢汐止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三、被移送人2人所為,核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相互鬥毆行為。本院審酌事件始末,上述被移送人2人對社會秩序所造成之危害程度、非行情節、個別之智識、年齡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秩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