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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秩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施月燿

  • 當事人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曾勵鵬蕭紘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湖秩字第1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被移送人  曾勵鵬 被移送人  蕭紘為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 4月11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08384184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曾勵鵬、蕭紘為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2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4月7日21時12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華姐麵店」。 ㈢行為:被移送人2於上述地點,因細故一言不合,進而分別 持電擊棒、鎚子互相鬥毆(雙方互不提出傷害告訴)。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2人於警訊時之供述。 ㈡移送機關所屬社后派出所陳報單暨報告單。 ㈢汐止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三、被移送人2人所為,核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相互鬥毆行為。本院審酌事件始末,上述被移送人2人對社 會秩序所造成之危害程度、非行情節、個別之智識、年齡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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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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