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191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意菁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胡原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4233號、112年度偵字第45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意菁犯傷害罪,貳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為簡化判決,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
二、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