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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湖交簡字第六九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湖交簡字第六九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過失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李建忠

書記官 李守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湖交簡字第六九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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