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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湖交簡附民字第二號

業務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雷雯華藍雅清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湖交簡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方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清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湖交簡附民字第二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李建忠

                        書記官 廖學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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