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6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甲○○共同竊盜,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