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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違反勞動檢查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李建忠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和勇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01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江志宏違反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之規定,使勞工在該停工範圍內之施工場所作業,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和勇有限公司違反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之規定,使勞工在該停工範圍內之施工場所作業,處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勞動檢查法第3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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