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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湖簡字第四號

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湖簡字第四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法 官 李建忠

書記官 廖學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湖簡字第四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