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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1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湖簡字第11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緝字第10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11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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