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湖簡字第11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緝字第10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