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6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如下:被告前於民國96年有二次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分別經台灣士林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及本院以96交簡字第579 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並執行完畢,又於97年間再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於97年2 月21日,以97年度士交簡字第293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7年8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