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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李建忠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6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如下:被告前於民國96年有二次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分別經台灣士林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及本院以96交簡字第579 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並執行完畢,又於97年間再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於97年2 月21日,以97年度士交簡字第293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7年8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度偵字第3606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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