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伊奈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31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伊奈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之規定,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甲○○違反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之規定,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SP7防護潤脣膏」壹支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如下:扣案之「SP7防護潤脣膏」1 支,係妨害衛生之物品,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第27條第1 項、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