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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小字第495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謝佳純

即被告
王義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南港一號公園專案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小字第495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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