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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調字第13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謝佳純

聲請人
龍畇慈
相對人
宏門鋼鋁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楊政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街59號1 樓,又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則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403 巷2 號9 樓,有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及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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