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調字第399號
- 聲請人
- 國聯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學廉
- 相對人
- 國寶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宏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保全服務契約書第9 條約定,雙方同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