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勞簡字第23號
- 即原告
- 張家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希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101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9,698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湖勞簡字第2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希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101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9,698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