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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小字第856號

返還溢收款項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張國棟

即被告
靠站商行
代表人
林吟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釓銘間請求返還溢收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 芷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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