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小調字第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夏婕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小調字第607號 法定代理人 夏婕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菁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按起訴當日即民國100 年10月26日中央銀行新臺幣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新臺幣30.125元折算,核定為新臺幣95,613元(3173.89 ×30.125﹦95,613,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500元。 二、兩造間運送契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