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建小字第2號
- 法定代理人
- 陳連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加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9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