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建小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官俞慧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建小字第3號法定代理人 張美華 訴訟代理人 高正人 上列當事人與百建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1年1月1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101年2月1 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1年2月23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上訴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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