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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28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288號

原告
津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建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美芳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登載通知書節本(如附件)之新聞紙,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0 年5 月25日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然迄今均未提出刊載通知書節本(如附件)之新聞紙,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288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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