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28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288號
- 原告
- 津田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建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美芳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登載通知書節本(如附件)之新聞紙,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0 年5 月25日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然迄今均未提出刊載通知書節本(如附件)之新聞紙,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