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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45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457號

原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芳
被告
黃瑞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提出被告前與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Money Card現金卡申請書」第19條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申請書1 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457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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