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45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457號
- 原告
-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芳
- 被告
- 黃瑞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提出被告前與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Money Card現金卡申請書」第19條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申請書1 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