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史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建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65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史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麗華富境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0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