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655號

給付管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俞慧君

上訴人
即被告
史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麗華富境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0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