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訴訟判決 100年度湖簡字第820號原 告 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宙輝 訴訟代理人 陳威鳴 郭鐵城 被 告 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叁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175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法定代理人原為卓福財,於本案訴訟繫屬中先後又變更為張宙輝、楊永生,原告先後聲請由張宙輝、楊永生承受訴訟,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9,83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狀送達後,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01,78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其情形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法自應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2 款規定,原告依民國88年5 月29日訂定之百年大鎮社區經費處理規定向住戶收取管理費,被告為本社區房屋所有權人,即為本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依法繳交每月管理費義務,然被告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管理費。因被告積欠管理費已逾二期以上金額,為此以本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時為催告,並聲明請求被告給付601,78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網路申領之建物異動索引、建物登記謄本、百年大鎮社區經費處理規定、被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被告公司欠繳管理費明細表、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百年大鎮社區會議記錄等為證,被告並未到庭爭執,或提出書狀供本院參酌,經核原告所提出之建物異動索引資料,被告所有權於91年10月17日經刪除,是以原告請求之管理費自僅能算至91年10月16日止,其請求逾此範圍,難認有據,其餘之主張,則堪信實。從而,原告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規約約定訴請被告給付583,11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 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6,5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李宜均 附表 ┌───────────────────────────────────┐ │ 鑫 榮 營 造 單位:新臺幣│ ├──┬──────┬──────┬─────┬─────┬──────┤ │項次│ 戶號 │原告主張被告│ 原告主張 │被告異動所│被告實際所欠│ │ │ 坪數 │所欠金額(每│ 欠款起迄 │有權日 │金額(每坪50│ │ │(建號) │坪50元計算)│ 日 │ │元計算) │ ├──┼──────┼──────┼─────┼─────┼──────┤ │ 1 │百年2街32 之│$83,020 │88.7.1 ~ │ │$83,020 │ │ │1號11樓 │ │ │ │ │ │ │42坪 │ │91.10.16 │ │ │ │ │(舊:5479 │ │ │ │ │ │ │ 新:1431) │ │ │ │ │ ├──┼──────┼──────┼─────┤ ├──────┤ │ 2 │百年二街26 │$55,800 │88.7.1 ~ │ │$53,370 │ │ │號12樓 │ │ │ │(共計13季又│ │ │27坪 │ │91.12.10 │ │16 天/每月 │ │ │(舊:5502 │ │ │ │1,350 元) │ │ │ 新:1454) │ │ │ │ │ ├──┼──────┼──────┼─────┤ ├──────┤ │ 3 │ 百年二街28 │$53,370 │88.7.1~ │ │$53,370 │ │ │ 號14樓 │ │ │ │ │ │ │ 27坪 │ │91.10.16 │91.10.17 │ │ │ │ (舊:5002 │ │ │ │ │ │ │ 新: 954)│ │ │ │ │ ├──┼──────┼──────┼─────┤ ├──────┤ │ 4 │百年二街30 │$70,484 │88.7.1 ~ │ │$67,207 │ │ │號2樓 │ │ │ │(共計13季又│ │ │34坪 │ │91.12.14 │ │16 天/每月 │ │ │(舊:5446 │ │ │ │1,700 元) │ │ │ 新:1398) │ │ │ │ │ ├──┼──────┼──────┼─────┤ ├──────┤ │ 5 │百年二街30之│$74,052 │88.7.1 ~ │ │$67,207 │ │ │1號2 樓 │ │ │ │(共計13季又│ │ │34 坪 │ │92.2.17 │ │16 天/每月 │ │ │(舊:5458 │ │ │ │1,700 元) │ │ │ 新:1410) │ │ │ │ │ ├──┼──────┼──────┼─────┤ ├──────┤ │ 6 │百年二街30 │$54,990 │88.7.1 ~ │ │$53,370 │ │ │號13樓 │ │ │ │(共計13季又│ │ │27坪 │ │91.11.22 │ │16 天/每月 │ │ │(舊:5455 │ │ │ │1,350 元) │ │ │ 新:1407) │ │ │ │ │ ├──┼──────┼──────┼─────┤ ├──────┤ │ 7 │百年二街32 │$53,370 │88.7.1 ~ │ │$53,370 │ │ │號13樓 │ │ │ │ │ │ │27坪 │ │91.10.16 │ │ │ │ │(舊:5444 │ │ │ │ │ │ │ 新:1396) │ │ │ │ │ ├──┼──────┼──────┼─────┤ ├──────┤ │ 8 │百年二街30之│$85,540 │88.7.1 ~ │ │$83,020 │ │ │1號12樓 │ │ │ │(共計13季又│ │ │42坪 │ │91.11.22 │ │16 天/每月 │ │ │(舊:5467 │ │ │ │2,100 元) │ │ │ 新:1419) │ │ │ │ │ ├──┼──────┼──────┼─────┤ ├──────┤ │ 9 │百年二街32之│$71,160 │88.7.1 ~ │ │$69,183 │ │ │1號2樓 │ │ │ │(共計13季又│ │ │35坪 │ │91.11.20 │ │16 天/每月 │ │ │(舊:5470 │ │ │ │1,750 元) │ │ │ 新:1422) │ │ │ │ │ ├──┴──────┴──────┴─────┴─────┴──────┤ │備註:原告主張共 601,786 元,被告實際欠款 583,117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