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9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967號原 告 台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堯 訴訟代理人 洪菁黛律師 被 告 梅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癸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 年2 月9 日下午2 時47分在本庭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劉芷含 附註: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0 年12月23日再提出民事綜合辯論意旨(一)書狀,並將繕本自行送達對造,書狀中另有提出新主張,被告應於再開辯論庭前10日向本院另提出答辯狀,並將答辯狀繕本送達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