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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96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張國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967號

原告
台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堯
訴訟代理人
洪菁黛律師
被告
梅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癸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 年2 月9 日下午2 時47分在本庭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附註: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0 年12月23日再提出民事綜合辯論意旨(一)書狀,並將繕本自行送達對造,書狀中另有提出新主張,被告應於再開辯論庭前10日向本院另提出答辯狀,並將答辯狀繕本送達對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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