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96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967號
- 原告
- 台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樂堯
- 訴訟代理人
- 洪菁黛律師
- 被告
- 梅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癸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 年2 月9 日下午2 時47分在本庭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附註: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0 年12月23日再提出民事綜合辯論意旨(一)書狀,並將繕本自行送達對造,書狀中另有提出新主張,被告應於再開辯論庭前10日向本院另提出答辯狀,並將答辯狀繕本送達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