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聲字第50號
- 被告
- 文匯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 文
上列被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被告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玖拾叁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與原告杜文雙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99年度湖勞簡字第1 號)於判決確定後,本院依職權於民國100 年 8月9 日逕以裁定命兩造分別補繳先前因訴訟救助得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其中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076 元,惟被告卻向本院繳納2,569 元,此有裁判費收據1 紙在卷可憑,是顯有溢繳493 元訴訟費用之情事,爰按前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上開溢繳金額,並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