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調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調字第399號聲 請 人 國聯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學廉 相 對 人 國寶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保全服務契約書第9 條約定,雙方同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