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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調字第399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許碧惠

聲請人
國聯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學廉
相對人
國寶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保全服務契約書第9 條約定,雙方同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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