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調字第51號

給付廣告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李郁屏

聲請人
青文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寄萍
相對人
勤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據兩造間「55080 」加值服務合約書第6 條及第7 條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應分配予聲請人之款項,而依前揭加值服務合約書第11條約定,雙方同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