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調字第51號
- 聲請人
- 青文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寄萍
- 相對人
- 勤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據兩造間「55080 」加值服務合約書第6 條及第7 條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應分配予聲請人之款項,而依前揭加值服務合約書第11條約定,雙方同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