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至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恩雅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查: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公司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聲請本院為公示送達之意思表示文件、及以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為送達地址之退件信封或寄件回執,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否則本件無從依法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