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聲字第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聲字第13號
- 聲請人
- 林雪珠
- 相對人
- 上采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學育 原住臺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對相對人所發台中水湳郵局第502 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相對人10%之股權計新台幣50萬元,逾99年10月26日向相對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表示拋棄全部股權,然因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遭退回之原信封等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