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勞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財富方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勞簡字第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富方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惠君間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1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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