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勞簡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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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黃俊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惠君間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1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