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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家簡字第2號

遺產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張國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家簡字第2號

反訴原告
王興華
反訴被告
王治華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分配事件,被告王興華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為民事訴訟法第259 條所明定。又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60 條第3 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遺產分配事件之本訴於101 年4 月17日下午2 時25分開庭審理,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反訴原告始至本院一樓服務台購買司法狀紙,書寫民事反訴狀,並遞狀,核與前揭提起反訴之要件未符,且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自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家簡字第2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分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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