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小調字第403號
- 原告
- 山妍四季藍鵲行館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伯維
- 被告
- 昱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麗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間「山妍四季藍鵲行館住戶規約」第16條第2 項之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規約1 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支付命令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