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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湖小字第26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謝佳純

原告
李登聲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曉葳
被告
智興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錫鈴
訴訟代理人
陳傑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示。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到庭提出書狀,欲追加第三人陳瑪麗為共同被告,然被告已陳明不同意此訴之追加。

三、經核,本件原訴既已辯論終結,若准許原告上開訴之追加,徒使訴訟之終結延滯,自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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