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湖小字第262號
- 原告
- 李登聲
- 訴訟代理人
- 溫令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曉葳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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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黃錫鈴
- 訴訟代理人
- 陳傑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示。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到庭提出書狀,欲追加第三人陳瑪麗為共同被告,然被告已陳明不同意此訴之追加。
三、經核,本件原訴既已辯論終結,若准許原告上開訴之追加,徒使訴訟之終結延滯,自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