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小字第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張國棟
- 法定代理人王文傑
- 當事人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小字第6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麗淩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62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簡 吟 倫 ◎上訴人應更正上訴理由狀內不服判決之「案號」及「法院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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