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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聲字第19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俞慧君

聲請人
星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馨樑
相對人
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密特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九年存字第一○九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伍佰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報酬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湖簡字第2540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假執行,曾提供新臺幣(下同)346,5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109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現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等情,業據提出提存書、取回提存物同意書等件為證,經審核結果屬實,是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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