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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聲字第30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謝佳純

聲請人
劉于嘉
聲請人
李婉琳
聲請人
林威成
兼共同代理人
馮湘涵
相對人
世界通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群(已解任)

被 選任人

特別代理人 李志偉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李志偉(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於聲請人對相對人訴請本院一○一年度湖勞簡調字第二二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中,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經解散,且目前已無董事長及任何董事,倘相對人無法定代理人,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聲請人爰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查核屬實,且相對人雖曾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然因欠缺法定要件逾期不補正遭駁回聲請,有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87號裁定1 紙在卷可稽,足見相對人現確無法定代理人。經審酌李志偉現仍登記為相對人之監察人,認選任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實屬允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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