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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調字第11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謝佳純

法定代理人
歐陳錦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昇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

二、被告泰昇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足資特定被告羅基雄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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