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調字第241號
- 原告
- 羽翔生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曹經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收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員工保密合約書第4條約定,雙方同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