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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120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張國棟

原告
三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烈章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昌昱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8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4,5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4,06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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