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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一○一年度湖簡字第九五六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湖簡字第九五六號

原告
倪秉洋
被告
亞力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伸
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原告持有被告名義為發票人之支票三紙,被告抗辯係訴外人廖永隆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犯罪嫌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一年度偵字第三一四號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而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日裁定命在前開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揭刑事案件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全卷查閱無訛,足見本件訴訟程序停止之原因已然消滅,業無繼續再為訴訟程序停止之必要,爰撤銷本院前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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