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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簡字第980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98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陳美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2 年1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8,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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