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101年度湖勞小字第13號
- 原告
- 賴佳慧
- 被告
- 聯聚尖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則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1,470 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登報費用470 元),應由被告負擔。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