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勞簡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張國棟
- 原告李賢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勞簡字第1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賢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1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0,918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簡 吟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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