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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勞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獎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
    財富方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勞簡字第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富方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惠君間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1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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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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