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家簡字第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家簡字第2號
- 反訴原告
- 王興華
- 反訴被告
- 王治華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分配事件,被告王興華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為民事訴訟法第259 條所明定。又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60 條第3 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遺產分配事件之本訴於101 年4 月17日下午2 時25分開庭審理,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反訴原告始至本院一樓服務台購買司法狀紙,書寫民事反訴狀,並遞狀,核與前揭提起反訴之要件未符,且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自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