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小字第80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榮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智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