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101年度湖小字第834號
- 原告
- 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慧美
- 訴訟代理人
- 鄭真玉
- 訴訟代理人
- 詹庭豪
- 被告
- 佳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劉錦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叁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新臺幣(下同)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應由被告負擔。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