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小調字第333號
- 聲請人
- 詠勝鋼鋁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苓瑋
- 相對人
- 簡惠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 項、第405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基隆市七堵區○○○路57巷8 之2 號,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函1 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