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小調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謝佳純
  • 法定代理人
    蕭素秋

  • 原告
    采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美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小調字第394號原   告 采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素秋 被   告 王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平溪區」,有戶籍資料1 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支付命令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陳宜軒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小調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